連城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連城(1919-2001),福建廈門人。 依(56)偵字第2號不起訴處分書,案發時為臺灣鳳梨公司老埤農場總務課長,其曾與匪黨童晴嵐合編「詩歌戰線」,從事左傾文化活動,復參加匪黨外圍組織「廈門青年戰時服務團」,以及匪黨中央福建省永春縣工作委員會,負責為匪宣傳等情。1966年4月2日被捕。1966年6月9日開釋。1967年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其家屬於2007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8年4月經第5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法務部調查局函覆資料記載,其係因叛亂嫌疑案,經前司法行政部調查局於1966年4月2日拘捕到案後,於翌日向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處聲請羈押並寄押於調查局拘留所,至1966年6月9日開釋。全案於1966年11月1日移送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理審理,後查無審判權,改移送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偵結處分不起訴。則其經調查局拘捕至翌日向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處聲請羈押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期間,應認符合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鳳梨公司老埤農場總務課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5年
    • 裁判書字號: (56)警檢處字第18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