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石安
- 陳石安 男 1920年出生 福建 林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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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7802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陳石安(1920-),福建林森人。依(60)初特字第3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私立開明商工職校常務董事,陳石安在福建省立師範學校尚幹分校,由林春介紹參加共產黨,與林春、林葆菁同一小組,由福州遷至永安期間,經常在該分校表達誇張共匪軍事勝利等言論,而後在臺北《中外日報》任副總編輯時,刊載攻訐政府言論,為匪從事文化統戰工作。1970年9月16日被羈押。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懲治叛亂條例》第9條第1項第2款「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決免除其刑,施以感化教育3年。1971年6月19交付感化。1974年6月18日開釋。07802申請案於2006年5月2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7年2月3日經第5屆第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石安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陳君之自白及證人徐雪影、俞棘、楊夢周之結證為據,惟陳君在審理中否認,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且其縱有誇張共匪軍事勝利,撰文攻訐政府,「二二八事件」發生時,擴大煽動性之宣傳等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陳石安(1920-2011),本名陳苓憑,筆名苓憑、江南秀。男,福建林森(今屬福州)人。生於商賈家庭,1935年就讀福建師範支幹分部(後改組為福建鄉村師範),畢業後曾在福州短暫任教小學。1970年遭以叛亂嫌疑被捕入罪,時年51歲。 陳石安自1940年代起長期擔任報紙編輯工作,1941年任職連城《大成日報》,1942年入永安《中央日報》,1943年任南平《東南日報》。1945年戰爭結束隨報社遷往上海。1946年因報社縮編,應《中外日報》社長鄭文蔚邀請,赴臺就任副總編輯。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後《中外日報》被迫停刊,遂赴上海中國新聞專校就讀研究科。次年夏天再度來臺,重拾編輯舊業,在《台灣新生報》任編輯。1950年7月因行賄罪入獄半年,出獄後進入鈕先鍾發行《軍事譯粹》擔任編輯,兼任開明工商職校董事,迄於被捕。 1970年夏天,情治單位專案調查李荊蓀、俞棘等人,辦案人員發現陳石安1947年間曾撰寫介紹信給俞棘,因此循線追查俞、陳關係。1970年9月16日調查局逮捕陳石安,留置偵訊多日後,於12月7日移送警備總部軍法處。辦案人員指控陳「早年就讀福建鄉村師範時,經其導師林春介紹、參加共黨組織」,來臺迄未自首,任職《中外日報》副總編輯期間,「在該報副刊撰文攻訐政府」,二二八事件期間「發佈號外,刊登事變消息,幫助叛徒說話」當事人雖然辯稱,調查局訊問筆錄係遭勸誘脅迫,多有不實,但未受採信。軍事法庭認定「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施」,但因「到案後協助舉發他人,坦誠合作」。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60)初特字第0035號,及(60)遵威字第4489號判決交付感訓3年。1971年8月18日送臺灣省生產實驗所,期間擔任生教所《生教新聞》總編輯獲得獎勵。1974年6月18日感訓期滿,由親友具保開釋,出獄後在世界新聞專科學校任教。曾著有《報學概論》(1968);《新聞編輯學》(1971)等新聞教育用書。 2006年5月26日陳石安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聲請,2006年12月5日該會第三屆第五次董事會准予補償。2019年5月30日促轉會5109號公告撤銷其有罪判決。晚年居住臺北市古亭區,2011年12月辭世,享壽92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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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百齡
陳石安(1920-2011),本名陳苓憑,筆名苓憑、江南秀。男,福建林森(今屬福州)人。生於商賈家庭,1935年就讀福建師範支幹分部(後改組為福建鄉村師範),畢業後曾在福州短暫任教小學。1970年遭以叛亂嫌疑被捕入罪,時年51歲。 陳石安自1940年代起長期擔任報紙編輯工作,1941年任職連城《大成日報》,1942年入永安《中央日報》,1943年任南平《東南日報》。1945年戰爭結束隨報社遷往上海。1946年因報社縮編,應《中外日報》社長鄭文蔚邀請,赴臺就任副總編輯。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後《中外日報》被迫停刊,遂赴上海中國新聞專校就讀研究科。次年夏天再度來臺,重拾編輯舊業,在《台灣新生報》任編輯。1950年7月因行賄罪入獄半年,出獄後進入鈕先鍾發行《軍事譯粹》擔任編輯,兼任開明工商職校董事,迄於被捕。 1970年夏天,情治單位專案調查李荊蓀、俞棘等人,辦案人員發現陳石安1947年間曾撰寫介紹信給俞棘,因此循線追查俞、陳關係。1970年9月16日調查局逮捕陳石安,留置偵訊多日後,於12月7日移送警備總部軍法處。辦案人員指控陳「早年就讀福建鄉村師範時,經其導師林春介紹、參加共黨組織」,來臺迄未自首,任職《中外日報》副總編輯期間,「在該報副刊撰文攻訐政府」,二二八事件期間「發佈號外,刊登事變消息,幫助叛徒說話」當事人雖然辯稱,調查局訊問筆錄係遭勸誘脅迫,多有不實,但未受採信。軍事法庭認定「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施」,但因「到案後協助舉發他人,坦誠合作」。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60)初特字第0035號,及(60)遵威字第4489號判決交付感訓3年。1971年8月18日送臺灣省生產實驗所,期間擔任生教所《生教新聞》總編輯獲得獎勵。1974年6月18日感訓期滿,由親友具保開釋,出獄後在世界新聞專科學校任教。曾著有《報學概論》(1968);《新聞編輯學》(1971)等新聞教育用書。 2006年5月26日陳石安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聲請,2006年12月5日該會第三屆第五次董事會准予補償。2019年5月30日促轉會5109號公告撤銷其有罪判決。晚年居住臺北市古亭區,2011年12月辭世,享壽92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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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私立開明商工職校常務董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0035號,(60)遵威字第448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免除其刑、施以感化教育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9月2日共計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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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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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