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荊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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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2376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李荊蓀(1916-1988),江蘇無鍚人。依(60)初特字第5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中國廣播公司副總經理,李荊蓀在福州經鄭文蔚介紹,參加共產匪黨,與鄭等人同為「文運小組」,經常集會討論為匪宣傳技術問題。後滲入中央政治學校受訓,先後潛伏於新聞機構,與《新民報》記者浦熙修取得聯繫,受其領導。曾由浦君面囑工作原則,並致函俞棘,囑其在臺以報紙為武器,進行不流血革命。1970年11月17日被羈押。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無期徒刑。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85年11月16日開釋。02376申請案於1999年5月10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4月24日經第1屆第14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判決事實理由觀之,僅有李君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之供述,李君於審理時曾主張其自白書係受誘導所書寫,其任意性即有可議;李君亦要求與證人對質,然原審以無必要而予駁回,且李君來臺後亦無活動,證據不足以證明李君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應予補償。
李荊蓀(1917-1988),江蘇無錫人,1970年被捕時54歲。4歲喪父,由寡母撫養長大,小學畢業後輟學在家自修,1935年進入福州《南方日報》擔任校對,經社長閔佛九推薦入福建《民報》為事務員,旋調編輯。1940年初由《民報》推薦保送中央政治學校新聞專修班第三期,同年7月底結業,赴昆明擔任新聞檢查員,此後陸續擔任貴陽《中央日報》編輯、湖北《武漢日報》經理/總編輯、國民黨中宣部總幹事宣傳科長等職。1944年並和卜少夫等人共同創辦《新聞天地》週刊。 1945年對日戰爭結束後,主持接收南京《中央日報》,擔任總編輯。1948年2月間承社長馬星野之命,將央報印刷設備運往臺北。來臺初期仍擔任《中央日報》總編輯,1950年和央報同事共同發起創立《大華晚報》,兼任董事長。1952年因央報發生頭版「偉大領袖」誤排「偉小」事件,引咎辭職,轉任中國廣播公司節目部副主任,次年即回任央報原職。1954年赴美、日等國進修3年。1957年返國擔任《中央日報》主筆,其間受王惕吾邀請,兼任《聯合報》主筆,1965年升任中廣公司副總經理,迄於被捕之日。 李荊蓀從1957年起在《大華晚報》長期撰寫〈星期雜感〉專欄,批評行政效率太低、制度欠善。1958年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出版法修正案」,聯手王惕吾等民營報紙業者出面反對,受知於當時國家安全會議國建計畫委員會主任委員周至柔,受邀擔任兼任計畫委員。時為行政院副院長的蔣經國正擬接班,周至柔攬才之舉,引起強人猜疑,情治單位介入調查。1967年1月國家安全局發文給司法行政部調查局,要求釐清陳儀主持閩政期間報人鄭文蔚、俞棘、魏然等人和李荊蓀的關係。調查局提列「捷成專案」,警備總司令部則以「慎固小組」,秘密展開偵蒐行動。 1970年9月30日調查局約談《中華日報》南部版副總主筆俞棘,並立即成立「安重專案」。10月3日辦案人員逮捕羈押俞棘,11月1日約談後扣押李荊蓀,再陸續傳喚何錦章、鄭天予、陳石安、楊夢周等人取證。1971年2月2日起訴,檢察官指控李於1935年「加入匪黨、發展文運」、「受《新民報》記者浦熙修領導來臺保產、保廠、迎接共黨解放臺灣」。李荊蓀在庭上指稱訊問時遭受刑求,以致供述不利於己之自白,並逐一駁斥指控供證矛盾之處,被認為不肯認罪。1972年3月7日國防部(61)教覆普風字第004號判決,認定李荊蓀「參與匪黨組織」,重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李妻提出上訴,國防部駁回覆判後,呈核總統府照原判決核准,隨即移送綠島感訓監獄執行。1975年因總統蔣介石逝世獲減刑為15年。1981年卜少夫等五位立法委員聯名呈請總統蔣經國讓李荊蓀保外就醫,遂移往土城仁愛教育實驗所繼續服刑,直到1985年11月17日刑滿出獄,1987年應報人余紀忠邀請,擔任《中國時報》主筆。1988年2月12日因心肌梗塞猝逝,享年72歲。 1999年方佩倩、李大為等代表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4月24日經第一屆第十四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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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百齡
    • 當時年齡: 54 歲
    • 當時職業: 中國廣播公司副總經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50、37號、(61)秤理字第16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1970年羈押,1971年判處無期徒刑,1975年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85年開釋,執行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