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錦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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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8697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何錦章(1907-1985),江蘇上海人。依(47)審特字第1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中央日報社工務主任,何錦章在上海曾參加朱毛匪幫黨陳獨秀派為黨員,又曾於上海南京路等處為匪散發傳單張貼標語等情。1956年7月19日被羈押。195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1年7月18日執行期滿。08697申請案於2007年11月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8年5月3日經第5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何錦章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何君於1928年秋在上海參加朱毛匪幫黨陳獨秀派為黨員,及1929年在上海南京路等處為匪散發傳單張貼標語等事實為據。惟原判決對於何君自1932年與匪方失去聯絡後,有如何繼續參加共產黨之事證,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何錦章(1906-1985),男,上海市人。年少時就讀私塾二年,因家貧早出社會,1928年進入上海《民國日報》擔任技工、1942年入《中央日報》後次第擢升,總攬報社印務工作。1948年2月,央報社長馬星野命令時任總編輯的李荊蓀將南京《中央日報》總社印刷設備經由上海裝船海運、遷至臺北,主其事者即為何錦章。何錦章從事印務,雖為藍領,但與報社內外各界關係良好,人稱「何大使」。1958年遭逮捕時,職銜為《中央日報》工務主任,時年53歲。 1952年3月間《中央日報》頭版出現重大錯誤,將「偉大的領袖」印為「偉小的領袖」,事後總編輯李荊蓀極力辯解係手民之誤,同時承擔責任辭去現職,但當局懷疑有人指使,暗中進行調查。之後有人檢舉工務主任何錦章早年在上海曾加入共黨組織,國防部情報局於1956年7月19日逮捕何到案,辦案人員指控他1928年任職《民國日報》印刷技工時曾經參加工會抗爭活動,並曾在街頭張貼標語、發散傳單。何錦章辯稱,參加組織時在1949年戒嚴令頒佈之前,且參加組織為「陳獨秀派」工會,並非日後和國民黨敵對之中共組織。但臺灣警備總司令部(47)審特字第18號仍認定何「參加叛亂組織」,並且因為來臺迄未自首,「叛亂行為視為繼續狀態」,判處徒刑5年,由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1958年10月提出聲請((47)聰耿字第496號),表示「被告來臺後,尚未發現非法活動事證,審理中能坦白供述,衡情可宥,援引刑法第59條,予以減罪,量刑上不無失出,認為有應行聲請覆判之必要」,但並未被接納。 海軍老兵出身的受難者張家林,曾與何錦章同住一間病房,他在口述訪談中提及,何錦章在獄中每日埋首抄寫金剛經。1961年7月19日出獄。 何錦章出獄之後應前央報同事耿修業邀請,擔任《大華晚報》印刷廠廠長。1970年李荊蓀「叛亂案」爆發後,何錦章也遭到調查局逮捕。辦案人員訊問口供時,何證稱1950年間和李荊蓀閒談時,曾提及倘若共黨來臺,印刷技工生計應無大礙。此一口供坐實辦案人員指控李「來臺執行保產、保廠任務」罪證。之後因病申請保釋,遂免二次牢獄之災。 何錦章1985年1月3日辭世,享年79歲。2007年何仲華、何張秀娟等代表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8年5月3日經第五屆第十八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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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百齡
    • 當時年齡: 52 歲
    • 當時職業: 中央日報社工務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審特字第1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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