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林

張家林(1931-),安徽合肥人。 依(45)審特字第3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海軍第一軍區港防大隊信號下士三級,其因久未升遷深感不滿,與海軍第一艇隊部防四艇信號上兵陳萍起意密謀劫持防四艇投匪,其先後邀約珠江艦二兵馬名揚、海軍退役戰士單亦誠,陳萍先後邀約同艇戰士田紹興、丹陽艦戰士王玉璽等情。1956年3月21日被羈押。1957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6年3月20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認定其因久未獲陞遷深感不滿,有劫艇投匪陰謀顛覆政府之行為,僅以其自白及呂營麟與吳雄等未明確且有瑕疵之證詞為依據,證據顯有不足,因此難認其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海軍第7軍區港防大隊信號下士3級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特字第34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