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紹興

田紹興(1929-1991),湖南晃縣人。 依(45)審特字第3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海軍第一艇隊部防四艇輪機一等兵,防四艇上等兵陳萍與張家林密謀劫持防四艇投匪,曾邀其參加,當時其雖允參加,但其後並未參與密謀等情。1956年3月21日被羈押。1957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957年9月20日刑期結束,11月23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2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明知陳萍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與共同被告陳萍之供述為據。惟其等於審理中均否認,且原判決對如何認定陳萍為匪諜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難認其有明知陳萍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之情事,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海軍第7艇隊部防4艇輪機1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特字第34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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