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萍

  • 陳萍 1930年出生 湖北 咸寧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萍(1930-),湖北咸寧人。 依(45)審特字第3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海軍第一艇隊部防四艇信號上等兵,其因受匪幫歪曲宣傳思想傾匪,曾與張家林起意密謀劫持防四艇投匪,亦先後邀約同艇戰士田紹興、丹陽艦戰士王玉璽加入等情。1956年3月21日被羈押。1957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6年3月20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認定其因受匪歪曲宣傳思想傾匪,有劫艇投匪陰謀顛覆政府之行為,僅以其自白及呂營麟與吳雄等未明確且有瑕疵之證詞為依據,證據顯有不足,因此難認其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海軍第1艇隊部防4艇信號上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特字第34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