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名揚

馬名揚(1933-1959),安徽懷寧人。 依(45)審特字第3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海軍一一七軍艦槍砲二等兵,其經張家林邀約參與投匪計畫,策劃進行劫持防四艇事宜,對外則詭稱赴大陸打游擊或開小差以為掩飾,藉避人耳目。1956年3月21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59年2月26日於執行中逝世。 其家屬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8月經第2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共同被告陳萍及證人吳雄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提出申請刑求抗辯,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且其縱有參加集會4次等情,難認已達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海軍117軍艦槍砲2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特字第34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11月6日,1959年執行中逝世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