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名山

馬名山(1927-),浙江鄞縣人。 依(65)諫判字第41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早年在家鄉受舅父莊禹梅之感染,思想傾匪,自家鄉充任匪黨「三五支隊」政委莊禹梅之勤務員,又與其姐馬美菊正式參加共產匪黨,接受莊領導。奉調來臺後,在鳳山第四軍官訓練班受訓,行前其二哥馬名揚指示利用受訓機會設法蒐集軍事情報,密寫於家信中寄回大陸。其在金門擔任閩北地區反共救國軍政治幹事時,與匪派潛伏在金門閩南地區突擊大隊之匪黨分子余日昇取得聯繫後,余將在金門所蒐集之情報向其提供。2人先後由金門返臺,再度聯繫,從事為匪蒐集情報之活動,余日昇於同年底曾將在臺蒐集之國軍演習及部隊調防、整訓等有關軍事情報,交付其,轉寄馬名揚。1975年8月7日被羈押。197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87年奉總統令核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1987年7月14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共產黨及替匪收集我方情報等情,構成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係以其之自白及證人余日昇之供證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並未詳加查證,且其是否確將軍事情報轉寄其大陸二哥馬名揚,判決中亦無記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5年
    • 裁判書字號: (65)諫判字第0041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1年11月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