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日昇

余日昇(1927-),浙江遂安人。 依(65)諫判字第1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基隆市仁愛區公所兵役課員,其在上海經同學朱雲府介紹參加匪黨外圍組織「兄弟會」,復由馬名揚介紹至杭州靈隱寺公安幹部訓練班接受匪訓,結訓後派充上海虹口分局便衣巡查員,經劉偉介紹參加共產匪黨,後於金門透過馬明山,將平日刺探所得之部隊番號、裝備、兵力及屢次突擊大陸之兵力編組等情報供給給馬君。之後調回臺灣,復將國軍調防整訓基地及軍事演習情報供給馬君。退伍後轉入民間活動,於蔣公崩殂時,藉日商YKK拉鍊公司禁止女工配戴黑紗及禁設靈堂新聞,煽動同事以「一群愛國者」名義,投函政府機關、各大學社團、各聞傳播機構,企圖造成排日情緒風潮,達成為匪活動目的。1975年6月13日被羈押。197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8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986年10月30日假釋。 其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證人馬名山、朱子超證稱其所參加「兄弟會」之供證為據。惟原判決對其所參加共黨及蒐集情報等部分,除自白外並無其他具體證據,且有傳單及計劃書,亦難認余君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回復名譽。
    •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基隆市仁愛區公所兵役課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5年
    • 裁判書字號: (65)諫判字第001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1年4月1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