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子超

朱子超(1926-),安徽六安人。 依(66)諫判字第67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在四川成都軍校讀書時,參加匪外圍組織「兄弟會」,研討匪黨理論,在成都正式加入共產匪黨。後銜匪命潛抵臺灣,與郭震聯絡。偕梁紹和至各地偷攝軍事要地等照片,並協助梁以秘密電台與匪方聯絡,後又吸收陳偉琦、郁耕隆兩人參加匪黨。郭震赴港後,不斷將蒐集之情報以「暗格通信法」等方式寄交郭。又親擬反動傳單3種,交陳偉琦印刷,將反動傳單及親自繪製之匪「五星旗」命陳偉琦、郁耕隆秘密散發。並陸續吸收劉松雄等8人加入共產黨,指示為匪工作等情。1975年11月17日被羈押。197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87年6月29日核准假釋。 其於1999年4月1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吸收陳偉琦等加入共黨、印製散發傳單等行為,雖有其自白、共同被告結證、傳單為證,然此行為無法證明其已達顛覆政府著手實行之階段。因此難認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6年
    • 裁判書字號: (66)諫判字第006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1年7月12日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52 歲
    • 當時職業: 本部(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看守所代監執行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7年
    • 裁判書字號: (67)警檢處字第659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