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雄鳳

許雄鳳(1949-),臺灣嘉義人。 依(66)諫判字第34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於臺北市東台影業公司任職時,受該公司老闆朱子超、同事劉松雄左傾言論影響,思想傾匪,復由劉松雄介紹,朱子超加以吸收,參加共產黨,並接受朱之領導。1976年6月26日被羈押。197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1977年5月4日交付感化。1980年4月25日開釋。 其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參加叛亂之組織情節輕微予以交付感化,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朱子超、劉松雄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之組織名稱、目的及性質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6年
    • 裁判書字號: (66)諫判字第0034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