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松雄
- 劉松雄 男 1931年出生 臺灣 澎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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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劉松雄(1931-),臺灣澎湖人。
依 (66)諫判字第23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因經營鐘錶生意,與朱子超結識,之後與朱子超合組東台影業公司,因交往密切,受朱子超傾匪言論影響,致思想左傾,復經朱子超吸收,宣誓加入共產匪黨,之後接受朱之指示,伺機向同事趙信雄、許雄鳳發表宣揚共匪強大等反動言論,並介紹許雄鳳加入匪黨。又接受朱交付署名「臺灣省社會主義革命委員會」之反動傳單數張,利用夜晚在臺北市東園街底附近電線桿上張貼一張,其餘因內心恐懼不敢張貼,逕自燒毀。後朱子超被捕,奉朱之命與許雄鳳共同將朱遺留之匪黨資料銷毀。1976年6月22日被羈押。197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86年10月24日核准假釋,假釋中應交付保護管束。
其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審中之自白及證人朱子超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加入匪黨,吸收同事趙信雄、許雄鳳參加,以及張貼一張反動傳單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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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5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6年
- 裁判書字號: (66)諫判字第002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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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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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