戎鴻良

戎鴻良(1925-1977),上海人。 依(66)諫判字第32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在臺北市因經商關係結識朱子超,其後復因經常請朱代寫英文貿易書信,彼此交往益密,朱亦常以傾匪言論,向其灌輸,致其思想受到感染,遂被朱吸收參加共產黨,並接受交付伺機為匪宣傳及發展組織之任務,曾藉機對王錫昌進行蠱惑,並在東台公司內將王錫昌介紹與朱子超,並經吸收參加共黨。1976年9月9日被羈押。197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處免刑。1977年4月27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1月經第5屆第1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內容記載,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另案被告朱子超、王錫昌之供述為據。惟其縱有加入匪黨,並介紹朱子超吸收王錫昌加入匪黨等情,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6年
    • 裁判書字號: (66)諫判字第0032號
    • 判決主文: 免刑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7月1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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