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源鴻

陳源鴻(1930-),臺灣臺北人。 依(66)諫判字第31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因經營鐘錶業結識同業朱子超,後因屢請朱君代寫英文書貿易信件而來往密切,後經朱子超吸收參加匪黨,並遵朱指示,藉經商機會,經常向顧客及日本人發表「共匪進步,臺灣反攻無望」等,為匪宣傳言論,並協助朱蠱惑王效輿加入匪黨等情。1976年7月27日被羈押。197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6年。1982年7月26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0月經第1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惟其參加組織,藉經商機會向顧客及日本人發表「共匪進步,臺灣反攻無望」等言論,並無積極叛亂計劃及作為,尚難認其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6年
    • 裁判書字號: (66)諫判字第0031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6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