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效輿

王效輿(1921-),河北東光人。 依(66)諫判字第74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1961年其經陳源鴻介紹認識朱子超,受朱蠱惑,於1964、1965年間正式參加共產黨,並接受指使,負責傳遞匪黨情報至香港交予郭震,並為破壞政府金融,為匪進行經濟統戰,利用其在臺開設之臺灣鐘錶眼鏡行等商號,大量從事外國幣券、票據及旅行支票等之買賣。一面向劉松雄、謝嫻及不詳姓名者收購外幣或外幣支票,以郵寄方式分別存入其在美國銀行戶頭及以別名「王子乘」在香港友聯銀行所設帳戶。一面由其簽發上述銀行之美金、港幣支票,出售劉松雄及其他不詳姓名之人,便利他人換取大額外幣或外幣支票,從中賺取黑市予官價之差額。1976年5月7日被羈押。197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其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83年12月5日保外就醫。1991年5月6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0月經第1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依據其自白、證人證詞及扣案之證物為判決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證人僅證明其早年參加叛亂組織及買賣美金之地下買賣行為,並無其他具體證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6年
    • 裁判書字號: (66)諫判字第007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6月2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