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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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俊明(1934-2019),臺灣臺北人。 依(66)諫判字第49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經梁紹和吸收參加共產匪黨,並接受梁領導。1976年11月4日被羈押。197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81年11月3日刑期結束,11月4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之證據雖有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朱子超、郁耕隆之證詞,惟除其於審理中曾為刑求之抗辯外,朱子超、郁耕隆之證詞,係屬傳聞證據,不具有證據能力,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6年
    • 裁判書字號: (66)諫判字第004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