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耕隆

郁耕隆(1929-),浙江分水人。 依(66)諫判字第21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在朱子超及梁紹和合住之房內經朱子超介紹,梁紹和監誓,加入共產黨,之後於經營彩虹咖啡廳期間,接受朱子超指示,伺機向客人發表宣揚共匪強大及中傷政府等言論。復與陳偉琦共同接受朱子超交付署名「臺灣省社會主義革命委員會」之反動傳單約400份,五星旗10面,並奉命前往指定地點臺灣大學等處,進行散發。1976年5月4日被羈押。197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6年。1982年5月3日刑期結束,5月4日開釋。 其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其在偵審中之自白及與證人朱子超、陳偉琦等供述為據。惟其散發反動傳單暨五星旗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6年
    • 裁判書字號: (66)諫判字第0021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6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