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偉琦

陳偉琦(1935-),福建林森人。 依(66)諫判字第8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華治有限公司經理,其與朱子超來往密切,因受朱之言論影響,致思想傾匪,經朱子超介紹,在臺北市梁紹和住宅,由梁監誓,正式參加共產匪黨。後在臺北市大華印刷廠吸收該廠同事黃贊育參加共產黨,又與匪黨分子郁耕隆受朱子超之命,將署名「臺灣省社會主義革命委員會」等之反動傳單300餘份散發等情。1976年4月8日被羈押。197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其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8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假釋中保護管束。1987年1月20日假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偵查中之自白,並有散發傳單等事實為據。惟審判中其否認涉事,並提出刑求之抗辯其自白之任意性,原判決並未詳予查證。而散發傳單之行為,尚難遽以認定已達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況該案案卷亦已銷燬,無法對照審認相關事證,故認非有實據。2002年5月經第2屆第2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回復名譽。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華治有限公司經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6年
    • 裁判書字號: (66)諫判字第0080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3月1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