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夢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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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楊夢周 1916年出生 福建 莆田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楊夢周,1916年生,男,福建莆田人。日本早稻田大學畢業,曾任編輯、秘書、科長等職。1947年初擔任《中外日報》記者,1947年9月轉任嘉義市政府教育科科長。同年11月底,參加由嘉義市府主任秘書石礎領導之共黨小組,與張廷柱、陳祖球、陳陣等同一小組,開會內容為參加人員配合本身之職務,利用機會為匪宣傳,相機發展組織等,石礎離開嘉義後,由楊夢周繼續領導。期間,情治單位偵蒐情報,指嘉義市政府教育科長楊夢周、督學陳陣,前均曾任職於《中外日報》(楊任主筆,陳任採訪部主任),在《中外日報》任內,利用職位,時在報端發表攻訐政府之言論,希將其年籍、出身、經歷、現在住所、來臺經過、往來人物、活動情形等詳實查明具報。經省警務處轉飭嘉義市警察局辦理。嘉義市警察局旋於1948年1月函覆省警務處,指經飭屬密查,結果楊夢周、陳陣等二名邇來尚無活動情形。1970年1月21日因涉嫌叛亂案遭到約談,1971年因叛亂案,遭判處有期徒刑5年。
據1971年2月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0)初特字第四十四號、(61)秤理字第222號判決書,指楊夢周在福建福州經寇冰華吸收參加共產匪黨,啣寇命來臺,與鄭文蔚取得連繫,復受鄭邀擔任《中外日報》主任秘書兼主筆。不久二二八事件發生,報社遭查禁停刊後,滲透嘉義市政府教育科,受該市府主任秘書石礎領導,與陳陣、陳祖球同一小組。1970年10月8日被羈押。1972年經審判長王雲濤、審判官呂達勇、張玉芳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第九條一項二款「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3年4月,於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
出獄後,臺灣省警務處仍持續對其進行監控,1982年2月的電文中,指據報奸嫌份子楊夢周受聘《中華日報》社編輯,希密偵其思想言行。
1999年4月1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7月29日經第一屆第三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與回復名譽。補償理由為原審對被告自白非任意性之抗辯,未予調查,且就所指小組會議之內容及性質為何,未作認定,難認確有實據。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歐素瑛
    • 當時年齡: 5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44號、(61)秤理字第22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9月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