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廷柱

張廷柱,1922年生,男,江蘇崇明人,日本明治大學畢業。1946年3月任澎湖縣政府人事室人事股股長,迄1947年8月請辭。同年11月任嘉義市政府人事室主任。1971年因涉嫌叛亂案,遭判處有期徒刑10年。
據1971年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0)初特字第0061號判決書,指張廷柱在澎湖縣政府任職期間,經該縣府潛伏匪黨分子邱章鋂介紹加入共產黨,受邱章鋂領導;轉職嘉義縣政府後,復參加由嘉義市府主任秘書石礎領導之匪黨小組,與楊夢周、陳陣、陳祖球等同一小組,同時多次參加該小組會議,未向政府自首。案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查覺,1971年1月14日被羈押,旋移送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審判官胡慎義、方彭年、孟廷杰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7年9月13日刑滿開釋。
1999年5月10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3月17日經第二屆第四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張廷柱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張君之自白核與另案被告陳祖球之供述相符為據,惟該「小組會」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未予查證,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歐素瑛
    •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留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0061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8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