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廷柱

張廷柱(1922-),江蘇崇明人。 依(60)初特字第6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留學生,其在澎湖縣政府任職期間,經該縣府潛伏匪黨分子邱章鋂介紹加入共產黨,受邱章鋂領導;轉職嘉義縣政府後,參加由石礎領導之匪黨小組,與楊夢周、陳陣、陳祖球等,同時多次參加該小組會議,未向政府自首。1971年1月14日被羈押。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7年9月13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之自白核與另案被告陳祖球之供述相符為據。惟原判決對該「小組會」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查證,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留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0061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8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