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祖球

陳祖球,1922年生,男,福建福清人,高中畢業,住臺北縣,業東和影業公司職員。1946年7月任澎湖縣政府教育科社會教育股股長。同年10月任澎湖縣立圖書館館長。1947年12月任嘉義市民眾教育館館長,迄1948年2月因事辭職。同年5月調任職嘉義山林管理所。陳祖球前後牽涉三案,第一案為1947年4月10日因「匪嫌」案被捕,遭羈押1個月又26天,後因罪嫌不足於6月6日交保釋放。第二案為1950年3月15日,再因「匪嫌」案被捕,羈押4個月又27天,於8月11日交保釋放。第三案為1971年因涉嫌「陳祖球案」,交付感化3年。
據1971年5月5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0)初特字第58號、(60)遵威字第2605號判決書,指陳祖球於1937年11月間就讀福建省福淸縣私立明義中學初中時,經同學楊前坤介紹參加匪黨外圍組織「原野讀書會」。入會前曾填表交該會主持人吳懋基(在大陸),受陳雲官領導,每月開會一次,閱讀魯迅所著《吶喊》、巴金所著《家》、《春》、《秋》,以及蘇聯作家肖洛霍夫的長篇小說《靜靜的頓河》及《被開墾的處女地》等左傾書籍。1940年11月就讀福建省立仙遊簡易師範學校時,經該校國文教員鄭金殿介紹加入共產黨,並受其領導。1946年5月間,隨邱章鋂到達澎湖,出任澎湖縣政府社教股股長,同年7月參加由邱章鋂所領導之共黨小組,與張廷柱、王雄仁、胡步超、張振文(張正聞)、陳齊鋆等同一小組。1947年11月底,受張廷柱邀約赴嘉義市府主任秘書石礎家,參加由石礎領導之共黨小組,與張廷柱、楊夢周、陳陣等同一小組,開會內容為參加人員配合本身之職務,利用機會為匪宣傳,伺機發展組織等。石礎離開嘉義後,由楊夢周領導,楊夢周走後即中止活動。案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查覺,移送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審判長王雲濤、審判官呂達勇、孟廷杰,以其「早年參加匪黨,來臺廿餘年,匿不自首表白,雖於獲案後坦承罪行,並檢舉叛徒因而破獲,但按其情節,認有施予感化教育之必要」,因此依《軍事審判法》第173條後段、《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参加叛亂之組織」判處免除其刑,交付感化3年。實際執行感化3年3個月又29天,於1974年4月21日開釋。
2000年12月5日陳祖球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11月2日經第二屆第二十四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第一案不予補償,理由為陳君曾於1947年4月10日因匪嫌案為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拘訊,同年6月6日以罪證不足開釋,不符補償條例第十五條之一第三款「於1948年12月10日起至動員匪亂時期終止前」之規定,亦不符其他各款之規定,故不予補償。第二案補償理由為陳君所涉叛亂案件於1950年3月15日羈押;1950年8月11日奉准保釋,符合補償條例第十五條之一第三款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應予以補償。第三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君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陳君之自白及另案被告張廷柱之供述為據,惟「原野讀書會」之組織、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歐素瑛
    •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東和影業公司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58號、(60)遵威字第260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免除其刑、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月26日;限制人身自由4月27日;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3月2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