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流
- 江流 男 1919年出生 1955年卒 湖南 湘鄉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0772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江流(1919-1955),湖南湘鄉人。依(44)審特字第5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中華日報南部版編輯組長,江流受王耕夫介紹加入匪黨上海市工作委員會市中心區第十工作小組,由徐近領導。來臺後亦牽引徐近來臺,曾參加臺灣南部新聞事業接管委員會為委員,從事調查各報社人事資產以配合匪攻臺,又參加由徐所組織之讀書會及接管徐逃離臺灣後遺留之大批反動書刊等情。1953年6月24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5年11月8日執行死刑。00772申請案於1999年4月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9月16日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江流在1947年與匪徒徐近、王耕夫接近,並受王介入匪上海市工作委員會,同年5月來臺,任中華日報南部版編輯,並牽引徐近來臺在該社工作,俟徐妻由上海攜來匪上級命令,著成立接管委員會,江流為委員之一,從事調查各報人事資產,旋又參加徐近所組之讀書會,迨徐近偕妻逃離臺灣,復接管其遺留之左傾書籍等事實,僅依據廖學霖供述江流有參加讀書會,及其本人在調查局之自白為依據,惟偵審中江流均矢口否認,復未查明江流有其他從事不法之活動,顯難認為其已達意圖已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江流(1919-1955),別號劍萍,又名漢溪,男,湖南湘鄉人。1953年被捕,被捕時35歲。湖南長沙廣益中學肄業,1936年在湘鄉虞唐小學擔任教員,1937年參加三民主義青年團,1939年轉入第一○四師政治部政工隊,歷經軍管區、航空委員會等處工作。1944年投入青年軍第二○二師,擔任《青年日報》編輯。1946年復員後赴上海、謀得江蘇省新聞處上海辦事處幹事一職。1947年臺灣《中華日報》南部版徵求新聞人才,透過友人引介,央請上海新聞界人士陳石安撰寫介紹信,經總編輯俞棘同意入職。同年渡海來臺,在《中華日報》南部版擔任編輯組長,1953年因涉及「臺灣東南部學運小組熊琰光等案(文教界潛伏匪諜熊琰光等叛亂案)」被捕。 根據國家安全局辦理匪案彙編,本案係調查局長期培養的自新份子廖某告發,辦案人員首先密集偵訊楊紹禹,再根據楊口供擴大逮捕南部文教界人士熊琰光等人。調查局於1953年6月間逮捕他與其編輯部同事溫幹群。由於他曾於1947年間介紹連襟徐近進入報社擔任編輯,同年底徐近倉促離職返回大陸時,曾留下幾本左派書籍,囑託江流代為保管、轉交,辦案人員遂以此為鐵證,加碼指控江流等人參與徐近領導的共黨組織。1955年7月13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44)審特字第52號判決書,認定參與「共謀組織臺灣南部新聞事業接管委員會」,「從事調查各報社人事資產、冀配合匪軍攻臺順利接收」,法庭以「意圖以非法手段顛覆政府」論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1955年11月8日清晨,和同案被告溫幹群、楊紹禹、熊琰光等四人同被憲兵綁赴馬場町槍決,得年37歲。 江流遭槍決後,其妻無法維持家計,將3個小孩送至育幼院收養。江妻對其夫不幸遭遇始終保持緘默,迄於1975年亡故。1994年3月間報紙以大幅版面報導臺北市六張犁政治犯墓葬群,江家子嗣從報載墓主名單中見到其父親姓名,方知乃父因政治案件蒙難。 1999年夏陽、江嶽、夏澤代表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0年9月16日經第1屆第5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江流(1919-1955),別號劍萍,又名漢溪,男,湖南湘鄉人。1953年被捕,被捕時35歲。湖南長沙廣益中學肄業,1936年在湘鄉虞唐小學擔任教員,1937年參加三民主義青年團,1939年轉入第一○四師政治部政工隊,歷經軍管區、航空委員會等處工作。1944年投入青年軍第二○二師,擔任《青年日報》編輯。1946年復員後赴上海、謀得江蘇省新聞處上海辦事處幹事一職。1947年臺灣《中華日報》南部版徵求新聞人才,透過友人引介,央請上海新聞界人士陳石安撰寫介紹信,經總編輯俞棘同意入職。同年渡海來臺,在《中華日報》南部版擔任編輯組長,1953年因涉及「臺灣東南部學運小組熊琰光等案(文教界潛伏匪諜熊琰光等叛亂案)」被捕。 根據國家安全局辦理匪案彙編,本案係調查局長期培養的自新份子廖某告發,辦案人員首先密集偵訊楊紹禹,再根據楊口供擴大逮捕南部文教界人士熊琰光等人。調查局於1953年6月間逮捕他與其編輯部同事溫幹群。由於他曾於1947年間介紹連襟徐近進入報社擔任編輯,同年底徐近倉促離職返回大陸時,曾留下幾本左派書籍,囑託江流代為保管、轉交,辦案人員遂以此為鐵證,加碼指控江流等人參與徐近領導的共黨組織。1955年7月13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44)審特字第52號判決書,認定參與「共謀組織臺灣南部新聞事業接管委員會」,「從事調查各報社人事資產、冀配合匪軍攻臺順利接收」,法庭以「意圖以非法手段顛覆政府」論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1955年11月8日清晨,和同案被告溫幹群、楊紹禹、熊琰光等四人同被憲兵綁赴馬場町槍決,得年37歲。 江流遭槍決後,其妻無法維持家計,將3個小孩送至育幼院收養。江妻對其夫不幸遭遇始終保持緘默,迄於1975年亡故。1994年3月間報紙以大幅版面報導臺北市六張犁政治犯墓葬群,江家子嗣從報載墓主名單中見到其父親姓名,方知乃父因政治案件蒙難。 1999年夏陽、江嶽、夏澤代表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0年9月16日經第1屆第5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中華日報南部版編輯組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052號
- 判決主文: 江流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