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幹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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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幹群(1913-1955),男,福建永定人,1953年被捕時40歲。出身農家,鄉間小學畢業後、在私塾唸過一年古書。1938年投身軍旅,閩西入伍後受訓成為士官,旋即投入江西贛南戰場,因負傷轉任軍中文書工作。1941年退伍,以特考及格任職福建省政府圖書雜誌審查處,1943年至1945年間,先後任職中宣部福建永安書刊供應處和勝利出版社,1945年戰爭結束後進入福建《中央日報》擔任外勤記者,負責採訪。戰後國民黨中央宣傳部接收《臺南新報》設備,擬開辦《中華日報》南部版。社長盧冠群赴福州招募新聞編採人才,為當時錄取十六人之一。1946年2月隨盧冠群赴臺南,派任《中華日報》南部版編輯,直到被捕之日。 因涉及「臺灣東南部學運小組熊琰光等案」而獲罪。根據國安局辦理匪案文件彙編,熊琰光案是由調查局「長期培養」的自新份子告發而成案。1947年底,《中華日報》南部版編輯徐近在短暫任職後倉促離臺,徐近走時留下左派書籍一批,委託溫的同事江流代管。經熊琰光案線民廖某告發,將這批書籍當成為徐近等人從事共黨活動的案證。調查局在1953年6月間發起偵辦行動,辦案人員認為徐近1947年任職報社期間「發展共黨組織」、「企圖掌控南部報界」,而逮捕偵訊徐近任職報社期間的關係人。溫因和徐近同為編輯部同事、又來往密切,因此遭到株連。1953年6月24日在臺南市成功路《中華日報》宿舍遭到逮捕,經過長達兩年關押刑訊,臺灣省保安司令部1955年7月13日(44)審特字第52號判決書指控他「接受匪黨教育、閱讀左傾書籍,並被吸收參加讀書會,經常討論時局、分析現實社會問題,及匪在大陸軍事勝利等議題」,以「意圖非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施」論罪,判處溫幹群死刑。 1955年11月8日清晨,溫幹群和江流、熊琰光以及楊紹禹等四名同案被告,由憲兵綁赴臺北市川端橋南側的馬場町刑場槍決,得年42歲。2000年溫進永等代表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2年2月23日經第2屆第17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百齡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中華日報南部版編輯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052號
    • 判決主文: 溫幹羣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