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幹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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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包括04942申請補償金、07277增保卷冊。受裁判者溫幹群(1913-1955),又名為溫進熊,福建永定人。依(44)審特字第5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中華日報南部版編輯,溫幹群與徐近、歐陽瓊等同事,接受教育、閱讀左傾書籍,並被吸收參加讀書會,經常討論現實的社會等問題、分析時局及匪在大陸軍事勝利等。並計劃擴大徵求會員,先從文教機關著手,再傳閱反動書刊、傳布左傾思想,繼而發動會員乘機製造糾紛、破壞社會安寧秩序等步驟,並分配工作任務等情。1953年6月24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5年11月8日執行死刑。04942申請案於2000年3月2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2月23日經第2屆第1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07277申請案於2003年12月15日再次提出,2004年5月8日經第3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溫幹群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溫君偵查中之自白、證人廖學霖之供述及獲案之反動書刊為據,惟溫君於審理中否認,且其縱有參加讀書會、閱讀左傾書刊並提供228事變資料印製反動傳單散發等行為,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溫幹群(1913-1955),男,福建永定人,1953年被捕時40歲。出身農家,鄉間小學畢業後、在私塾唸過一年古書。1938年投身軍旅,閩西入伍後受訓成為士官,旋即投入江西贛南戰場,因負傷轉任軍中文書工作。1941年退伍,以特考及格任職福建省政府圖書雜誌審查處,1943年至1945年間,先後任職中宣部福建永安書刊供應處和勝利出版社,1945年戰爭結束後進入福建《中央日報》擔任外勤記者,負責採訪。戰後國民黨中央宣傳部接收《臺南新報》設備,擬開辦《中華日報》南部版。社長盧冠群赴福州招募新聞編採人才,為當時錄取十六人之一。1946年2月隨盧冠群赴臺南,派任《中華日報》南部版編輯,直到被捕之日。 因涉及「臺灣東南部學運小組熊琰光等案」而獲罪。根據國安局辦理匪案文件彙編,熊琰光案是由調查局「長期培養」的自新份子告發而成案。1947年底,《中華日報》南部版編輯徐近在短暫任職後倉促離臺,徐近走時留下左派書籍一批,委託溫的同事江流代管。經熊琰光案線民廖某告發,將這批書籍當成為徐近等人從事共黨活動的案證。調查局在1953年6月間發起偵辦行動,辦案人員認為徐近1947年任職報社期間「發展共黨組織」、「企圖掌控南部報界」,而逮捕偵訊徐近任職報社期間的關係人。溫因和徐近同為編輯部同事、又來往密切,因此遭到株連。1953年6月24日在臺南市成功路《中華日報》宿舍遭到逮捕,經過長達兩年關押刑訊,臺灣省保安司令部1955年7月13日(44)審特字第52號判決書指控他「接受匪黨教育、閱讀左傾書籍,並被吸收參加讀書會,經常討論時局、分析現實社會問題,及匪在大陸軍事勝利等議題」,以「意圖非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施」論罪,判處溫幹群死刑。 1955年11月8日清晨,溫幹群和江流、熊琰光以及楊紹禹等四名同案被告,由憲兵綁赴臺北市川端橋南側的馬場町刑場槍決,得年42歲。2000年溫進永等代表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2年2月23日經第2屆第17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中華日報南部版編輯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052號
    • 判決主文: 溫幹羣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