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冠民
- 王冠民 男 1916年出生 1954年卒 浙江 東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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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冠民(1916-1954),化名磊落,男,浙江東陽人。1953年因涉入「新民主主義青年團王冠民等案(文教界潛伏匪諜熊琰光等叛亂案)」被捕,時年37歲。◆◆出身農家,就讀杭州師範期間,因閱讀左翼書刊,思想開始左傾,1939年經秦其壽介紹加入中共。秦為蕭山「流動施教團」(後改名民眾教育館)主任,王即以該團為掩護,推展「統一戰線」的群眾工作。1940年從杭師畢業,同年日軍攻陷蕭山,施教團撤銷,轉入浙江戰時第一兒童保育院,在院長李家應(浙江省政府秘書長李立民之女)不知情的掩護下工作。◆◆戰後,1946年到杭州高級商業學校任教,帶領學生投入「反飢餓、反內戰、反迫害」的學運。1947年受中共派遣來臺,任職基隆文化館;1948年轉任臺糖第一小學(1949年改名安慶代用國民學校,今雲林安慶國小)校長。同年經施教團舊識韓津孫介紹,認識省工委黨員廖學霖。廖奉張志忠指示,設法爭取王,並提供《文匯報》、《新中國》與省工委會內部文件予之閱讀。王雖未表明身分,卻與廖有密切互動,發生「橫的聯繫」。◆◆王並利用職務之便,掩護韓津孫、樂楚珍、潘一平、賀威尊、廖福慧、章福興等左翼人士在校活動,且阻止何介平自首。1949年戒嚴後局勢急轉,廖學霖逃亡,王為求自保,於1951年加入國民黨。1953年廖自首後,供出或供證多人,包括後來被當局歸入「臺灣東南部學運小組熊琰光等案」的王、韓、樂、何、江流、溫幹群、蘇來賓等外省人士。偵辦的調查局原擬利用廖說服王「秘密自首」,建為內線;說服不成,遂予逮捕。◆◆被捕後,王自稱脫離組織甚久,力圖保命。1954年3月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初判的(43)審3字第15號判決書,將其以《懲治叛亂條例》「參加叛亂組織」罪判刑15年。案子上呈總統蔣介石,蔣未說明任何理由,直接批示王應處死刑;王乃改判以「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於1954年8月10日綁赴安坑刑場槍決。因隻身在臺,由該校教師章福興收屍火化,骨灰先後存於東和寺及富德靈骨塔,2002年才由其中國大陸親屬帶回故鄉。◆◆1972年中共追認王為「革命烈士」。1999年其妹王秀蘭(1948年曾偕樂楚珍來臺,協助乃兄工作,1949年返回中國)、其子王家達代表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11月3日經第2屆第12次董事會議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第3次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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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1663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王冠民(1916-1954),浙江東陽人。依(43)審三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雲林縣虎尾鎮安慶國民學校校長,王冠民經秦其壽介紹,參加朱毛匪幫,受秦君領導,並借民教館為掩護,從事「統一戰線」工作,印發傳單標語。來臺後經韓壬孫介紹,結識廖學霖,並先後接閱《新中國雜誌》及秘密文件等情。1953年6月29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之。1954年8月10日執行死刑。01663申請案於1999年4月2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11月3日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王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有被告唯一之自白為據。而1948、1949年間,結識自首分子臺共廖學霖,先後接閱匪《新中國雜誌》及秘密文件等情,審判中王君所為刑求等之抗辯,其自白之任意性,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復無其他具體顛覆政府之行為,難認其已達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撰寫者/資料來源:
李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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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1663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王冠民(1916-1954),浙江東陽人。依(43)審三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雲林縣虎尾鎮安慶國民學校校長,王冠民經秦其壽介紹,參加朱毛匪幫,受秦君領導,並借民教館為掩護,從事「統一戰線」工作,印發傳單標語。來臺後經韓壬孫介紹,結識廖學霖,並先後接閱《新中國雜誌》及秘密文件等情。1953年6月29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之。1954年8月10日執行死刑。01663申請案於1999年4月2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11月3日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王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有被告唯一之自白為據。而1948、1949年間,結識自首分子臺共廖學霖,先後接閱匪《新中國雜誌》及秘密文件等情,審判中王君所為刑求等之抗辯,其自白之任意性,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復無其他具體顛覆政府之行為,難認其已達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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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虎尾鎮安慶國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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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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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