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琰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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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琰光(1919-1955),山東陽穀人。 依(44)審特字第5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屏東師範學校教員,其曾由王梓木及劉光介紹參加匪黨組織,擔任學運工作小組長,來臺後與王福祥及華南局駐港人員曹漱聯絡,並組織臺灣東南部學運小組,從事思想教育影響教師學生,企圖發展活動。1953年7月2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5年11月8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匪幫,為匪工作,企圖發展活動,是以其於調查局之自白、其妻莫天瓊之日記、反動書刊及書籤為據,但其於偵審中均否認。其妻之日記內容、反動書刊、書籤等亦難認定其有積極從事叛亂之行為,本案證據不足,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屏東師範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05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