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敬生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嚴敬生(1919-1998),廣西蒼梧人。 依(43)審聲字第29號裁定書,案發時為竹南中學教員,其在廣西南寧求學、任教,以及在四川國立社會教育學院讀書期間,常閱讀匪書及左傾書籍《大眾哲學》、《唯物辯證法》、《復活貴族之家》、《靜靜的頓河》、《父與子》、《四維亭》、《馬克思主義論》與魯迅、矛盾著作,思想左傾,來臺後與匪犯熊琰光往來甚密,對政府措施妄加抨擊等情。1953年8月4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6年11月14日交付感化。1958年2月6日感化開釋。 其家屬於2012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2月經第8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裁定書記載,其係因閱讀匪書及左傾書籍《大眾哲學》、《唯物辯證法》、《復活貴族之家》、《靜靜的頓河》、《父與子》、《四維亭》、《馬克思主義論》與魯迅、矛盾著作,思想左傾,來臺後與獲案匪犯熊琰光往還甚密,對政府措施妄加抨擊等情,而予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竹南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聲字第0029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4年6月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