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天瓊

莫天瓊(1923-),四川瀘縣人。 依(44)審特字第102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係熊琰光之妻,兩人早年在重慶結識相戀,待熊琰光參加匪黨,積極為匪活動,並對其施以反動教育,其明知熊為匪徒卻與之結婚,兩人來臺後熊繼續為匪工作,其直至熊被捕時止,始終未向政府舉發。1955年10月4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8年10月4日交付感化。1961年10月28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其夫熊琰光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其之日記內容為唯一證據,未調查其他證據,證據似有不足,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102號
    • 判決主文: 莫天瓊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