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紹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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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紹禹(1921-1955),雲南雲龍人。 依(44)審特字第5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省立高雄女子中學教員,其在西南聯合大學及北京大學肆業時,曾聽受民主同盟分子之教授演講及閱讀反動書刊,思想開始左傾,畢業後在山東第一臨時中學與熊琰光同事,受熊琰光慫恿來臺執教於省立高雄女子中學,並攜有熊琰光介紹信,與中華日報南部版編輯即潛臺匪諜徐近認識,接受徐近交閱匪共宣言及反動書籍,即被吸收加入中共中央臺灣接管委員會南部分會,準備接管學校及學運工作。徐近逃回大陸後,繼而熊琰光來臺組織臺灣東南部學運小組,楊紹禹亦參加活動,利用教學機會灌輸青年左傾思想。1954年6月23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5年11月8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6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2月經第5屆第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楊紹禹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楊君偵查中之自白、共同被告熊谈光之供述及獲案之反動書刊為據;惟楊君於審理中否認,且縱認楊君有接閱徐進之反動書刊並被吸入匪幫準備接管學校及進行學運工作,及加入熊琰光之臺灣東南部學運小組,利用教學機會灌輸青年左傾思想等行為,尚難認定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省立高雄女子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052號
    • 判決主文: 楊紹禹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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