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思義
- 曹思義 男 1919年出生 安徽 青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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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包括05865申請補償金、06846增保卷冊。受裁判者曹思義(1919-),安徽青陽人。依(43)審聲字第29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臺灣大學教務處註冊組員,曹思義在安徽復旦中學讀書時,喜讀左傾文藝刊物,後肄業國立西南聯大,參加左傾分子聞一多之「新詩社」時常撰寫詩文抨擊政府。在臺灣省立臺東中學任教員時,曾朗誦左傾分子天藍〈隊長騎馬去了〉內容描述國軍無能。1953年8月1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7年11月30日開釋。05865申請案於2000年12月15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6月22日經第2屆第2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06846申請案於2002年10月11日再次提出,2003年9月27日經第3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曹君喜讀左傾文藝刊物,時常撰寫詩文抨擊政府,思想左傾,認應交付感化,應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曹思義(1917-2000),男,安徽青陽人,幼時父親在上海開設報關行,家境小康。頗好詩文、戲劇,1938年就讀安徽復旦中學,1939年加入中國國民黨;後畢業於北京大學中文系,且因中日戰爭關係,1943年曾一度轉讀西南聯合大學。戰後來臺,擔任臺東中學、南光中學之教師,及臺灣大學教務處註冊組職員。 據官方資料載,他涉及「韓津孫等案(文教界潛伏匪諜熊琰光等叛亂案)」,起因於在復旦中學時,閱讀左傾文藝刊物,且在西南聯大參加左傾詩人聞一多組織之新詩社,並時常撰寫詩文抨擊政府。來臺後,1948年曹氏在臺東中學任教,曾朗誦左傾分子天藍(王名衡)之詩文〈隊長騎馬去了〉,其內容乃描述國軍無能。1953年8月遭內政部調查局逮捕,案發時36歲,為臺大註冊組職員;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審聲字第29號以思想不純正為由,核定交付感化,教育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1957年11月底獲釋,實際羈押、感化共4年4個月。出獄約一年後,與妻子趙雲仙誕下獨子曹瀛生,且在友人協助下重返杏壇,任教臺北第二女子中學、臺灣師範大學附屬中學。1964年獲聘至清華大學教授國文,閒暇之餘以創作詩文、戲劇等為樂,退休後仍在清大兼課,直至1988年。著有《從我國詩歌之本質探討傳統與創新》等書。 曹瀛生受訪時認為,父親不是政治立場左傾,還覺得中國共產黨過於激進、缺乏包容性,只因為喜好詩文,才參加學生社團「新詩社」。所以,對父親固然所知有限,但仍可確定父親是被人告密陷害入獄,況且在白色恐怖的年代,過去的紀錄都可以無限延伸被當做定罪的證據。這也導致其父出獄後,長年埋首於讀書、教學,甚少理會他事的低調生活。 2000年曹思義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2年6月22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一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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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曾品滄
曹思義(1917-2000),男,安徽青陽人,幼時父親在上海開設報關行,家境小康。頗好詩文、戲劇,1938年就讀安徽復旦中學,1939年加入中國國民黨;後畢業於北京大學中文系,且因中日戰爭關係,1943年曾一度轉讀西南聯合大學。戰後來臺,擔任臺東中學、南光中學之教師,及臺灣大學教務處註冊組職員。 據官方資料載,他涉及「韓津孫等案(文教界潛伏匪諜熊琰光等叛亂案)」,起因於在復旦中學時,閱讀左傾文藝刊物,且在西南聯大參加左傾詩人聞一多組織之新詩社,並時常撰寫詩文抨擊政府。來臺後,1948年曹氏在臺東中學任教,曾朗誦左傾分子天藍(王名衡)之詩文〈隊長騎馬去了〉,其內容乃描述國軍無能。1953年8月遭內政部調查局逮捕,案發時36歲,為臺大註冊組職員;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審聲字第29號以思想不純正為由,核定交付感化,教育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1957年11月底獲釋,實際羈押、感化共4年4個月。出獄約一年後,與妻子趙雲仙誕下獨子曹瀛生,且在友人協助下重返杏壇,任教臺北第二女子中學、臺灣師範大學附屬中學。1964年獲聘至清華大學教授國文,閒暇之餘以創作詩文、戲劇等為樂,退休後仍在清大兼課,直至1988年。著有《從我國詩歌之本質探討傳統與創新》等書。 曹瀛生受訪時認為,父親不是政治立場左傾,還覺得中國共產黨過於激進、缺乏包容性,只因為喜好詩文,才參加學生社團「新詩社」。所以,對父親固然所知有限,但仍可確定父親是被人告密陷害入獄,況且在白色恐怖的年代,過去的紀錄都可以無限延伸被當做定罪的證據。這也導致其父出獄後,長年埋首於讀書、教學,甚少理會他事的低調生活。 2000年曹思義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2年6月22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一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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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大學註冊組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聲字第0029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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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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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