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雲仙

趙雲仙(1924-1995),雲南昆明人。 第一案:依法務部調查局調偵壹字第09100380770號函文,其因涉匪嫌叛亂案,為法務部調查局會同臺東縣警逮捕拘訊。1951年2月5日被羈押。1951年3月21日保釋。 第二案:依(44)刑判字第636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教員,其假借前陸軍第九十二師辦公室主任萬方平之妻名義,由香港申請入境來臺。1953年9月11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判處有期徒刑2月。 其家屬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1月經第2屆第2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3年7月再次提出申請,2003年9月經第3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就第一案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於1951年2月5日因涉匪嫌叛亂案為法務部調查局會同臺東縣警逮捕拘訊,於1951年3月21日保釋止,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應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台東省立圖書館雇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限制人身自由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月16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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