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容

包容(1907-1983),浙江諸暨人。 依(65)諫判字第56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任教浙江台州中學時,受同校教員張鼎生之慫恿,相偕潛往陝西延安「陝北公學」受訓一個月。197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1976年10月1日交付感化。1979年9月1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早年意志不堅,受匪蠱惑,參加匪訓僅一個月,尚屬輕微,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7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5年
    • 裁判書字號: (65)諫判字第56號
    • 判決主文: 包容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7月1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