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介平

何介平(1926-),湖南醴陵人。 依(43)審三字第8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安慶國民學校教員,其曾借住廖學霖家,並代廖學霖抄寫參加共匪組織用之自傳,因而明知廖學霖為匪諜,直至廖學霖自首時,迄未向政府告密檢舉。1953年6月28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4年11月30日奉准保釋。 其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廖學霖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提出自白非出於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他具體之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雲林縣安慶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82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4年保釋出監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