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樂楚珍
- 王樂楚珍 女 1919年出生 浙江 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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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樂楚珍(1919-),浙江鄞縣人。
依(43)審三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雲林縣虎尾鎮安慶國校教員,其結識張佐毅,接受閱讀《八月的鄉村》、《鐵流》、《阿Q正傳》等匪書。復經張佐毅介紹,任職匪區學校教員,並參加匪幫組織。1953年7月2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3年7月1日刑期結束。
其於2000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在偵查中之自白及自首分子廖學霖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申請刑求之抗辯,且原判決對該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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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虎尾鎮安慶國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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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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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