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樂楚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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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樂楚珍(1919-),浙江鄞縣人。 依(43)審三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雲林縣虎尾鎮安慶國校教員,其結識張佐毅,接受閱讀《八月的鄉村》、《鐵流》、《阿Q正傳》等匪書。復經張佐毅介紹,任職匪區學校教員,並參加匪幫組織。1953年7月2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3年7月1日刑期結束。 其於2000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在偵查中之自白及自首分子廖學霖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申請刑求之抗辯,且原判決對該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虎尾鎮安慶國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