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正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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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正疇(1915-1998),福建連城人。 依(63)初特字第2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林務局花蓮木瓜林區管理處簡任五級處長,其就讀福建省立福州鄉村師範時,參加黃天宇領導之讀書會,復經黃君介紹參加共產主義青年團,來臺後未向政府表白。1973年7月23日被羈押。197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3年4月。1976年11月22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日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1年10月再次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羅師玉等於偵查中之供述為據。惟其在審理中否認,並提出刑求之抗辯,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之讀書會、共產主義青年團之性質與目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8 歲
    • 當時職業: 林務局花蓮木瓜林區管理處處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3年
    •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21號、(63)洵侃字第182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4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