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正疇
- 李正疇 男 1915年出生 1998年卒 福建 連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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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灣仁愛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正疇(1915-1998),男,福建連城人,福建省公務人員訓練所畢業,曾任楠農、竹東林管處處長,為白色恐怖受難者,案發時為臺灣省林務局花蓮木瓜林區管理處簡任五級處長。
依裁判書所述,1932年李正疇就讀福建省立福州鄉村師範學校時,參加黃天宇領導共產黨有關之讀書會,隔年又經黃天宇介紹參加共產主義青年團。1949年李正疇隨著政府來臺後,並未主動辦理自新登記,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察覺後,1973年7月23日被羈押。
儘管李正疇否認相關指控,並說明口供係出於調查局刑求,非基於自身自由意志,惟未被採信。依(41)安潔字第2610號裁判書,1974年6月11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考量原告17歲參加叛亂組織迄今已40多年,來臺後,李正疇在政府機關與中國國民黨黨務工作表現優良,爰減輕其刑,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1975年因總統蔣中正過世,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3年4月,1976年11月22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和2001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經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羅師玉等於偵查中之供述為據。惟其在審理中否認,並提出刑求之抗辯,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之讀書會、共產主義青年團之性質與目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人:典藏研究及檔案中心
1. 「李正疇叛亂案」(1974年4月18日至1974年6月20日),〈國防部軍法局〉,《國防部軍法局》,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347701/0062/3132098/98/1/001。
2.申請人彭秀珠,李正疇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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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8 歲
- 當時職業: 林務局花蓮木瓜林區管理處處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3年
-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21號、(63)洵侃字第1828號
-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參加叛亂之組織,聲請駁回,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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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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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