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天
- 黃天 男 1908年出生 1950年卒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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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憲兵第4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包括04030申請補償金、06312增保、08137程序駁回卷冊。受裁判者黃天(1908-1950),臺灣臺中人。依(39)安澄字第280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仲介,黃天經簡吉介紹參加共黨,受簡吉之命前往香港送信,與香港上級李登望報告臺灣組織情形,並藏匿簡吉在家,掩護其工作。1950年4月26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0年12月18日執行死刑。04030申請案於1999年8月1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7月21日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06312申請案於2001年8月17日再次提出,2001年1月5日經第2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黃天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以黃君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08137申請案於2006年9月29日第三次提出,2008年7月5日經第5屆第20次董監事會決議不予補償。
黃天(1907-1950),男,彰化溪洲人,業商。受蔡孝乾、簡吉之牽連,1950年4月因「山地工作委員會陳顯富等案」而被捕,時43歲。黃天因藏匿簡吉被以「藏匿叛徒」判處無期徒刑,後又經總統蔣介石改判死刑,1950年遭處決。 黃出身地主家庭,日治時期至日本福岡高中、早稻田大學留學,回臺後進入臺灣總督府工作,雖出身富裕,黃卻同情被剝削的農民,當時即認識臺灣農民組合領導人簡吉。戰後因好友劉啟光出任新竹縣長,曾進入新竹縣政府工作,後離職從商。 根據官方檔案,1950年2月黃天經簡吉介紹加入地下黨(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而黃天位於臺北市中山北路六條通的日式房屋,經常招待彰化鄉親與好友食宿。1950年初,曾藏匿簡吉於自家,也為簡吉送信至香港給組織上級李登望,報告臺灣組織的情形。而「臺灣省工作委員會」領導人蔡孝乾也曾住過他家。 由於政府欲逮捕蔡孝乾及簡吉等共黨人士,大事搜捕相關人等,黃天為躲避當局緝捕,經常不在家中。而為逮捕蔡孝乾,特務先行至黃家,逮捕黃天的妻子林玉梅、19歲的次女黃秋爽、18歲的三女黃秋遷(笙)、14歲的兒子黃明燦、讀小學的么女黃秋絨,以及襁褓中長女的兒子王坤南等,進入黃家守候,1950年4月26日將黃天逮捕。黃天被捕後,保密局對其百般刑求,黃不得不供出相關共黨人等之行踪。而蔡孝乾被捕後,全盤供出共黨各地的組織及人事,官方循線擴大逮捕,有不少無辜者因此受牽連。 根據黃天次女黃秋爽之口述訪談,她被監禁於保密局時,曾目睹渾身是傷,不停呻吟的父親,這是她看到父親的最後一面。之後她和其妹黃秋笙兩人被依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2806號判決書),判刑1年,1951年2月1日才與妹妹黃秋笙同時被釋放,實際坐牢9個月又7天,而其餘家人則被監禁半年才釋放。 黃天被以藏匿臺灣省工委會山地工作委員會領導人簡吉被起訴,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2806號判決書內容,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及《刑法》第五十五條,以「藏匿叛徒」,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後國防部報呈總統府後,以黃天參加「匪黨」且藏匿「匪徒」,以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改判死刑。1950年12月19日被槍決於馬場町。 黃被槍決前留有遺書給家人,在給女兒們的遺書中,希望她們未來能活在女性不受壓迫的社會,樂觀地面對真正的人生。而女兒秋爽在家產被沒收、侵占,出獄後一肩負起照顧家庭的責任,更極力擺脫政治犯家屬被歧視的命運,從就業到創業,雖怨懟父親為追求理想付出生命,讓家人的生活倍受艱困,但黃秋爽表示她仍勇敢地活出自我,在人生舞臺上昂揚前行。 黃秋爽1999年8月1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黃天的補償案,2001年7月21日經第二屆第十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楊麗祝
黃天(1907-1950),男,彰化溪洲人,業商。受蔡孝乾、簡吉之牽連,1950年4月因「山地工作委員會陳顯富等案」而被捕,時43歲。黃天因藏匿簡吉被以「藏匿叛徒」判處無期徒刑,後又經總統蔣介石改判死刑,1950年遭處決。 黃出身地主家庭,日治時期至日本福岡高中、早稻田大學留學,回臺後進入臺灣總督府工作,雖出身富裕,黃卻同情被剝削的農民,當時即認識臺灣農民組合領導人簡吉。戰後因好友劉啟光出任新竹縣長,曾進入新竹縣政府工作,後離職從商。 根據官方檔案,1950年2月黃天經簡吉介紹加入地下黨(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而黃天位於臺北市中山北路六條通的日式房屋,經常招待彰化鄉親與好友食宿。1950年初,曾藏匿簡吉於自家,也為簡吉送信至香港給組織上級李登望,報告臺灣組織的情形。而「臺灣省工作委員會」領導人蔡孝乾也曾住過他家。 由於政府欲逮捕蔡孝乾及簡吉等共黨人士,大事搜捕相關人等,黃天為躲避當局緝捕,經常不在家中。而為逮捕蔡孝乾,特務先行至黃家,逮捕黃天的妻子林玉梅、19歲的次女黃秋爽、18歲的三女黃秋遷(笙)、14歲的兒子黃明燦、讀小學的么女黃秋絨,以及襁褓中長女的兒子王坤南等,進入黃家守候,1950年4月26日將黃天逮捕。黃天被捕後,保密局對其百般刑求,黃不得不供出相關共黨人等之行踪。而蔡孝乾被捕後,全盤供出共黨各地的組織及人事,官方循線擴大逮捕,有不少無辜者因此受牽連。 根據黃天次女黃秋爽之口述訪談,她被監禁於保密局時,曾目睹渾身是傷,不停呻吟的父親,這是她看到父親的最後一面。之後她和其妹黃秋笙兩人被依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2806號判決書),判刑1年,1951年2月1日才與妹妹黃秋笙同時被釋放,實際坐牢9個月又7天,而其餘家人則被監禁半年才釋放。 黃天被以藏匿臺灣省工委會山地工作委員會領導人簡吉被起訴,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2806號判決書內容,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及《刑法》第五十五條,以「藏匿叛徒」,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後國防部報呈總統府後,以黃天參加「匪黨」且藏匿「匪徒」,以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改判死刑。1950年12月19日被槍決於馬場町。 黃被槍決前留有遺書給家人,在給女兒們的遺書中,希望她們未來能活在女性不受壓迫的社會,樂觀地面對真正的人生。而女兒秋爽在家產被沒收、侵占,出獄後一肩負起照顧家庭的責任,更極力擺脫政治犯家屬被歧視的命運,從就業到創業,雖怨懟父親為追求理想付出生命,讓家人的生活倍受艱困,但黃秋爽表示她仍勇敢地活出自我,在人生舞臺上昂揚前行。 黃秋爽1999年8月1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黃天的補償案,2001年7月21日經第二屆第十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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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仲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6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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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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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