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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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天(1907-1950),男,彰化溪洲人,業商。受蔡孝乾、簡吉之牽連,1950年4月因「山地工作委員會陳顯富等案」而被捕,時43歲。黃天因藏匿簡吉被以「藏匿叛徒」判處無期徒刑,後又經總統蔣介石改判死刑,1950年遭處決。 黃出身地主家庭,日治時期至日本福岡高中、早稻田大學留學,回臺後進入臺灣總督府工作,雖出身富裕,黃卻同情被剝削的農民,當時即認識臺灣農民組合領導人簡吉。戰後因好友劉啟光出任新竹縣長,曾進入新竹縣政府工作,後離職從商。 根據官方檔案,1950年2月黃天經簡吉介紹加入地下黨(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而黃天位於臺北市中山北路六條通的日式房屋,經常招待彰化鄉親與好友食宿。1950年初,曾藏匿簡吉於自家,也為簡吉送信至香港給組織上級李登望,報告臺灣組織的情形。而「臺灣省工作委員會」領導人蔡孝乾也曾住過他家。 由於政府欲逮捕蔡孝乾及簡吉等共黨人士,大事搜捕相關人等,黃天為躲避當局緝捕,經常不在家中。而為逮捕蔡孝乾,特務先行至黃家,逮捕黃天的妻子林玉梅、19歲的次女黃秋爽、18歲的三女黃秋遷(笙)、14歲的兒子黃明燦、讀小學的么女黃秋絨,以及襁褓中長女的兒子王坤南等,進入黃家守候,1950年4月26日將黃天逮捕。黃天被捕後,保密局對其百般刑求,黃不得不供出相關共黨人等之行踪。而蔡孝乾被捕後,全盤供出共黨各地的組織及人事,官方循線擴大逮捕,有不少無辜者因此受牽連。 根據黃天次女黃秋爽之口述訪談,她被監禁於保密局時,曾目睹渾身是傷,不停呻吟的父親,這是她看到父親的最後一面。之後她和其妹黃秋笙兩人被依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2806號判決書),判刑1年,1951年2月1日才與妹妹黃秋笙同時被釋放,實際坐牢9個月又7天,而其餘家人則被監禁半年才釋放。 黃天被以藏匿臺灣省工委會山地工作委員會領導人簡吉被起訴,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2806號判決書內容,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及《刑法》第五十五條,以「藏匿叛徒」,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後國防部報呈總統府後,以黃天參加「匪黨」且藏匿「匪徒」,以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改判死刑。1950年12月19日被槍決於馬場町。 黃被槍決前留有遺書給家人,在給女兒們的遺書中,希望她們未來能活在女性不受壓迫的社會,樂觀地面對真正的人生。而女兒秋爽在家產被沒收、侵占,出獄後一肩負起照顧家庭的責任,更極力擺脫政治犯家屬被歧視的命運,從就業到創業,雖怨懟父親為追求理想付出生命,讓家人的生活倍受艱困,但黃秋爽表示她仍勇敢地活出自我,在人生舞臺上昂揚前行。 黃秋爽1999年8月1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黃天的補償案,2001年7月21日經第二屆第十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楊麗祝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仲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6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