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秋爽 ( 洪黃秋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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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秋爽,1931年生,女,彰化溪州人。1950年4月24日因「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山地工作委員會陳顯富等案」被捕,時20歲。
黃秋爽為同案被處死刑的黃天次女。黃天出身溪州地主家庭,日本九州福岡中學畢業,回臺後任臺灣總督府文教局編修課辦事員,戰後曾任新竹縣政府司機班長、華南銀行司機及事務員等職,後來營商。黃秋爽妹妹黃秋遷(笙)8歲讀公學校一年級時,全家搬到臺北。二戰末期與弟弟疏散回溪州,戰爭結束後再返回臺北。案發時黃秋爽就讀於靜修女中初中部。
黃天在臺北的住處位於中山北路六條通附近,為有前、後院的獨棟房。由於黃天好客,不時有親友借住。簡吉和蔡孝乾的小姨子馬雯娟都曾住進黃家。1950年4月國防部保密局展開省工委會山地工作委員會逮捕行動,保密局獲知蔡孝乾可能在黃家出入,4月24日先至黃家逮捕黃天的妻子林玉梅、次女黃秋爽、三女黃秋遷(笙)、兒子黃明燦、么女黃秋絨,及尚在襁褓中的長女兒子王坤南等,並派幹員於黃家守候。黃天於26日回家時被逮,山地工作委員會書記簡吉也於同日被逮。
此案列為匪嫌者共有簡吉、陳顯富等18人。保密局完成偵訊筆錄及處理意見後,除簡吉繼續偵查其他線索而另案處理外,8月28日保密局將陳顯富等17名移交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辦。依據訊問筆錄及判決書,簡吉於1950年3月住進黃家,意圖吸收黃秋爽加入共黨但遭拒絕,後簡吉曾拿一張「社會主義大意」要黃秋爽日文打字。
1950年9月1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陳英對陳顯富等17名做成(39)安澄字第2806號之判決書,以黃秋爽「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判有期徒刑1年。軍法局前述之擬判經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蔣介石等核覆後,12月18日完成終審,黃秋爽仍維持判有期徒刑1年。黃秋爽服刑至1951年2月2日獲交保開釋。
根據黃秋爽的口述,他們全家被抓先關押在保密局,後來轉到臺北橋附近的高砂鐵工廠(保密局北所)。她母親、弟弟、么妹和外甥再被送至北署(今北市大同分局)後,才由姊夫保釋出來。黃秋爽和黃秋遷(笙)姊妹二人則繼續被留訊,宣判時聽不懂講什麼,也沒有拿到判決書,所以根本不知道犯了什麼罪。姊妹兩人服刑9個多月後被釋放,出獄後發現特務攜家帶眷霸佔他們家。經陳情雖獲得政府歸還住宅給黃天家屬的公文,但去要回時特務居然拿短槍抵住她的胸口並威脅不准搬回入住,後曾向政府陳情幾十次都無下落。黃秋爽出獄後,一肩扛起家計,屢被特務騷擾而經常轉職,然最後創立紙盒工廠,依恃其能力而事業有成。
黃秋爽被監禁於保密局時,曾目睹渾身是傷,不停呻吟的父親,這是她看到父親的最後一面。黃天留有遺書給女兒,表示未來她們的生活來源將可不再依賴男人,他的死是她們成長的前兆,也是社會進化的搖籃。黃秋爽則覺得她爸爸太過天真,她感嘆:「上一輩的時代和是非,說都說不完。因為父親自己的理想,他付出生命代價,全家也跟著受苦,到底為了什麼?」
黃秋爽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1月20日經第二屆第二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黃秋爽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惟原判決僅以黃君為簡吉代打《社會主義大意》一本為據,難認黃君明知簡吉為匪諜,故本案應認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顧恒湛
    •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靜修女中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6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9月1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