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造生
- 周造生 男 1923年出生 福建 惠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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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周造生(1923-),福建惠安人。
依(66)諫判字第5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雲林縣文昌國民小學校長,其在福建省惠安縣競新小學讀書時,經老師張克明吸收,參加同學康耀華領導之匪「讀書會」,並再經老師蔡濟川吸收參加共產黨。來臺後在高雄縣鳳山國民小學任教期間,又參加校長曾桂生所領導之共黨小組,其與連金城、陳書杭、陳友仁、蔡敏洛、陳玉興、葉生奇、張榮宗等同一小組。1976年12月14日被羈押。197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第9條第1項、第9條第2項判處免刑,施以感化教育3年。1977年7月26日交付感化。1980年8月23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以其於福建惠安縣競新小學讀書時,經老師張克明吸收,參加讀書會,另經吸收參加匪黨,又於1947至1949年間,參加校長曾桂生領導之共黨小組等情,施以感化教育3年。係以其於調查局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陳玉興等之供證為據。惟其於審判中之有自白非出於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並未予查證或證人對質等必要之調查程序,且該組織是否確為匪黨組織,並無具體之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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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4 歲
- 當時職業: 雲林縣文昌國小校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6年
- 裁判書字號: (66)諫判字第0059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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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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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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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