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友仁

陳友仁(1929-),福建惠安人。 依(63)初特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在福建省立仙游師範學校肄業期間,經林明秋、許銀春介紹,參加匪讀書會。復於高雄縣鳳山國民小學曾桂生宿舍內,由葉生奇介紹參加共產黨。1973年10月6日被羈押。197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3年4月。1977年2月5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證人葉生奇、汪錦麟、陳玉興證詞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要求與證人對質亦未踐行,且原判決對讀書會之目的與性質均未予查證,亦無其他具體佐證證明該組織為叛亂組織,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3年
    •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原判處有期徒刑5年,減刑為3年4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