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敏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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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敏洛(1919-1994),福建晉江人。 依(62)初特字第2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瑞穗國民中學教員,其曾在福建省惠安縣參加共產黨,來臺後迄未自首。1972年8月3日被羈押。197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3年4月。1975年12月2日刑期結束。1976年7月14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2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3年7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4年2月經第3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另案被告王偉珍及自首分子王鵬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申請「1939年其在晉江霞美小學任教」及刑求之抗辯,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查敘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3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縣豐原鎮瑞穗國中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3年
    • 裁判書字號: (63)更字第3號、(63)洵侃字第035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4月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11月1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