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書杭

陳書杭(1925-),福建南安人。 依(64)諫判字第1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教員,1944年其由陳澤論介紹參加「讀書會」,復經曾土林、陳忠夏吸收參加共產黨。來臺後先後與汪錦麟、葉生奇等集會。1973年12月19日被羈押。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3年4月。1977年4月18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之證據雖有其於偵查中之自白,以及證人汪錦麟等人之證詞,惟其於審理中否認被訴事實,且汪錦麟之證詞中僅謂曾與其討論時局,並未述及其參加叛亂組織;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市樂業國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4年
    • 裁判書字號: (64)諫判字第001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4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