駱飛龍

駱飛龍(1902-1965),福建惠安人。 依法務部調查局函復資料,其曾住於臺北親友開設之商行,因該行涉嫌販毒而被臺灣保安處扣留,偵查中其遭人檢舉涉有匪嫌,經扣押調查1年後,認為無匪嫌事實,始獲釋放。 其家屬於201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11月經第7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2年2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7月經第8屆第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法務部調查局提供之函文及調查筆錄記載,其係因匪嫌案,經前臺灣省保安處羈押後開釋。惟查無後續偵審作為,則其於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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