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紀元 (曾菁華)

  • 曾紀元 (曾菁華) 1917年出生 1998年卒 福建 惠安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曾紀元(1917-1998),福建惠安人。 依(62)初特字第5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中財經週刊社主任委員,其在福建省晉江鄉村師範學校,經同學洪維帛介紹加入共黨外圍組織「讀書會」,後於螺峰小學與杜向榮、廖崇德、駱神助假「抗敵後援會」名義,排演街頭劇為共黨宣傳,又應邀參與集會,並與黃啓芳、郭泉生前往塗寨下街「大公普」廟附近,向鄉民宣揚共黨,後經杜向榮派遣,來臺潛伏。1972年12月28日被羈押。197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8年。1980年12月28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1999年6月再次提出申請,其家屬於1999年8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2年8月經第2屆第2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12月再次提出申請,2003年5月經第3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另案被告駱神助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敘明。且其縱有排演街頭劇、參加集會等行為,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曾菁華(1917-1998),男,福建惠安人。原名曾媽奉、又名媽才、有財,1972年改名曾紀元。生於農家,早年先後就讀惠安公學、晉江中學,再進入晉江鄉村師範。1937年夏畢業後參加福建省合作人員訓練班,結訓後曾任惠安、安溪等縣合作指導員。1941年轉任教職,歷任惠安各小學教員、教務主任、校長等職。1946年來臺,協助接收高雄市政府日產,後轉臺中高工任教,二二八事件後避禍返閩,同年8月再次渡臺,就職臺灣省合作事業管理委員會,1969年退休,任《中華財經週刊》社長,1972年擔任該社主任委員時,因福建惠安出身而遭調查局逮捕偵訊,時55歲。 曾菁華所涉案件被告雖僅一人,卻和多位福建惠安籍渡臺人士有關連,這一系列案件通稱為「惠安案」。曾於1972年12月8日遭調查局約談,據其偵訊期間自白,1934年就讀晉江鄉村師範期間,由同學徐萍蹤介紹指加入共黨組織並受其領導,此後曾多次聚會,並藉抗敵後援戶名義活動,戰後受領導杜某命令來臺發展。偵訊人員並傳喚同鄉駱神助、許文明、蘇茂松、郭泉生等人,指證曾於就學期間參加共黨並長期參與組織活動。軍事法庭依循訊問結果,認定曾曾參加共黨組織並多次參與活動,以「非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施」罪名,論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6年。曾不服判決提請覆判,聲請書中指出,本案係臺北市民政局視導曹重識挾怨報復,串通調查局人員李某囚禁於吳興街民宅私刑毆打並捏造自白書和筆錄,但國防部軍法局均未採信被告證詞,駁回聲請。案件定讞後曾菁華被送往綠島感訓監獄服刑,1975年減刑8年,1980年12月27日行滿出獄。 出獄後次年,曾菁華返回故里惠安探親,因泌尿系統病發,手術後臥床兩年,由大陸原配及長子長期照顧。1998年3月21日病故,享壽82歲。1999年5月由其子曾炳輝等人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經第二屆第二十五次臨時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百齡
    • 當時年齡: 56 歲
    • 當時職業: 中華財經週刊社主任委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55號、(62)葳孝字第430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