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文明

  • 許文明 男 1918年出生 福建 晉江人
  • 羈押/執行處所: 三張犁招待所、原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土城清水)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許文明(1918-1999),男,福建省晉江縣人。 早年就讀福建晉江中學,1934年轉學至晉江縣鄉村師範學校,1936年轉入到福建省立師範學校,並於1937年畢業。 其後任教於惠安縣螺峰小學、並曾擔任晉江祥芝中心學校校長、后港中心小學教員, 以及惠安簡易師範附屬小學校長。 1947年來臺後, 先後任職北港中學、省立北港農工職業學校擔任教員。 1972年因案遭逮捕,時55歲。 1970年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偵破張隱約案,汪錦麟、駱神助等涉嫌人員相繼到案。 調查局於是陸續拘提汪錦麟、何照興、駱神助等人。 1972年7月調查局啟動「南平專案」擴大調查, 許文明因被指證早年曾參與共產黨讀書會,在多人供證相互印證下,遂被列為「南平專案」第一波偵辦對象。 1972年9月5日,許文明遭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約談,9月7日移送司法羈押。 11月再被移往調查局所屬的三張犂招待所。 許文明被指在1934年冬在福建晉江縣鄉村師範學校就讀期間,經駱神助介紹參加共產黨讀書會,1945年春復由周祖慶吸收參加共產黨。 許文明對上述事情坦承不諱,並承認閱讀左傾書籍《阿Q正傳》、《列寧傳》等,並在1949年於北港中學任教時,曾以「阿Q畫傳」供學生做壁報插畫,1955年在北港中學出版的《北農青年》發表「為匪宣傳」的文章。 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蒐證偵查後,認定相關事證屬實,遂依法移送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審理。 1973年2月16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作成62年度裁化字第11號(62)葳孝字第1339號裁定。 軍事檢察官認為許文明參加「讀書會」及「匪黨」均屬叛亂組織,雖然是在1949年6月21日懲治叛亂條例施行前之前,但未向政府自首,亦無確證其已脫離組織,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68號解釋,應認許文明犯罪行為尚在繼續狀態中。 許文明到案後檢舉蘇茂松,協助破案,符合《懲治叛亂條例》第9條第1項第2款,認許文明有交付感化之必要。 因此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依據《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2條第2項,及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相關規定,裁定許文明交付感化3年, 並送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執行。 許文明原定於1976年2月15日感化期滿。1975年10月8日,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呈報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認為許文明感訓成績良好,思想已改正,報請提前結訓保釋。 12月22日國防部准予許文明提前結訓。 1976年1月17日,許文明結訓離開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由於許文明原任職之北港農工職業學校已於1973年將其解聘, 許文明隨即申請復職,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函請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惠予辦理。 惟其後未見復職結果,同年12月,雲林縣政府安排許文明至臺西國中擔任代課教師。 1978年2月28日,許文明因於臺西國中之代課任期即將屆滿,向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仁愛教育實驗所、廖泉裕省議員陳情,請求協助復職北港農工職業學校,或另行安排正式教職, 然北港農工職業學校未予同意。 許文明之子回憶,許文明為持續留在教育體系,重新考取教師資格,然仍難以回到原先期待之中等學校教職,最終轉而於小學任教。 2019年4月15日,許文明家屬向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聲請平復司法不法。 2019年9月18日,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作出促轉司字第18號決定,裁定許文明受臺灣警備總司令部1973年2月16日做出的62年度裁化字第11號((62)葳孝字第1339號)裁定,應屬《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6條第3項第2款之適用範圍。該裁定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並自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日(2017年12月29日)起視為撤銷。 2020年7月10日,法務部公告許文明原裁定撤銷。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羅文婷
    • 當時年齡: 55 歲
    • 當時職業: 省立北港農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2)裁化字第11號、(62)葳孝字第1339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