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茂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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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茂松(1918-1993),福建晉江人。 依(62)初特字第3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彰化警察分局荐任五級分局長,其曾在福建晉江鄉村師範,經周祖慶介紹參加共黨外圍組織「讀書會」,與洪維帛、呂文俊、許文明、曾菁華等經常研讀共黨書籍,後由周祖慶介紹參加共產黨,來臺後迄未自首。1972年11月8日被羈押。197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無期徒刑。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86年1月28日經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其家屬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於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自白及證人曾菁華、許文明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為刑求之抗辯,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目的與性質均未詳加調查敘明,此外復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回復名譽。
    • 當時年齡: 55 歲
    • 當時職業: 彰化警察分局荐任五級分局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35號、(62)葳孝字第697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無期徒刑,經假釋,執行有期徒刑13年2月2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