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高雄市政府
| 原高雄市政府 |
| 高雄市政府 |
| 行政機關 |
| 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 |
| 博物館 |
| 高雄市鹽埕區中正四路 272 號 |
■ 概述 |
侵害人權事件概述 | 二二八事件係威權統治時期統治者大規模侵害人權之特定事件。民國36年(1947)2月27日臺北發生「緝煙事件」,影響擴及全臺。3月6日早上9時,臺籍高雄市長黃仲圖、議長彭清靠、凃光明(《自由日報》記者)、范滄榕(牙醫)、曾豐明(無線電信業者)、林界(苓雅區長)、李佛續(臺電高雄辦事處主任)等7人,應高雄要塞司令部彭孟緝司令邀約而上山談判(協商),提出九條和平條款;另方面,市參議員、鄰里代表、士紳等人聚於高雄市政府二樓商討如何因應。後因山上談判破裂,彭孟緝隨即下令逮捕凃光明、范滄榕和曾豐明三人,並在同日中午命令要塞守備大隊三百餘人兵分三路下山鎮壓。因士兵認定在市府者全是暴徒,未向空鳴槍示警即丟手榴彈,並開槍掃射,造成詹德雄、陳金能、王石定、許秋粽、黃賜、王平水、許宗哲、江雲華、李崑模、黃瑞典、邱金山、許江塭、黃寛、程德泉、鍾天福等近60人喪命市府。是日晚上及翌日早上,軍方再開槍掃射愛河邊,並丟手榴彈到市府旁防空壕,造成慘重傷亡。 |
發生地概述 | 原高雄市政府位於今高雄市鹽埕區,鄰近愛河,建物原為日治時期昭和14年(1939)建成的高雄市役所,戰後由中華民國政府接收,改隸為高雄市政府。二二八事件期間,曾為軍方鎮壓市參議員與民眾之地。現為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設有二二八事件常設展。 |
審定理由及法令依據 | 二二八事件期間,高雄市政府曾發生軍方鎮壓、掃射,導致民意代表與大量民眾傷亡之情事,嚴重侵害人權。依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與《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審定不義遺址作業要點》,審定「原高雄市政府」為不義遺址。 |
公告日期及文號 |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111年2月17日促轉二字第1115200029號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