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淑女

李淑女(1919-),福建惠安人。 依(62)葳孝字第756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高雄縣鳳山市曹公國小教員,其在福建惠安由徐萍蹤吸收參加共匪匪黨,來臺後未向政府表白。1973年8月29日被羈押。197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減處有期徒刑3年4月。1976年12月28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以其於1938年,在福建惠安由徐萍吸收參加匪黨等情,而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駱神助於偵查中之結證相符為依據。惟其於審判中曾提出自白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未予詳加調查,對於證人之結證內容為何,原判決亦未敘明,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4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縣鳳山市曹公國小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3年
    •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14號、(62)葳孝字第7560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4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