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光熹

陳光熹(1925-1994),福建惠安人。 依(64)諫判字第4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市中山國小教師,其曾在福建惠安仙遊師範讀書時,經柳文裕吸收參加共產黨,在惠安后港中心小學任教時,加入駱神助所領導的共黨小組。任該校山高富分班主任期間,利用機會向鄉民、鹽民等灌輸共黨思想,並吸收駱毛治參加共產黨。來臺後迄未向政府自首。1975年7月10日被羈押。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其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87年1月9日假釋。 其家屬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其在偵查中供認不諱,核與證人柳文裕、郭泉生等供證相符為據。惟其在審理中否認,並提出刑求之抗辯,證人柳文裕供稱,其任山高富分班主任期間,仍為匪宣傳。郭泉生供稱,其任山高富分班主任時,仍繼續發展組織,宣揚共產黨優點。然原判決對其如何向鄉民、鹽民等灌輸匪黨思想及如何發展組織均未予查證敘明,雖其曾吸收他人參加組織,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市中山國小教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4年
    • 裁判書字號: (64)諫判字第004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1年6月10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