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滄江
- 王滄江 男 1925年出生 1991年卒 福建 惠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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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滄江(1925-1991),福建惠安人。
依(63)更字第1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基隆市議會副議長,其曾在福建省惠安縣由其兄王樹海吸收參加共產黨,後在桃園縣中壢與李友邦、汪錦麟等參加由藍飛鳳主持之匪黨集會,並接受藍交付在基隆做好群眾工作。197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1974年10月18日交付感化。1976年12月31日開釋。
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因情節輕微交付感化,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汪錦麟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且原判決對該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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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基隆市議會副議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3年
- 裁判書字號: (63)更字第0011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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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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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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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