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德

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擔任花蓮港地方法院檢察處錄事。同年4月5日,於檢察處辦公室內無故遭國府軍逮捕,羈押1個多月。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 1.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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